在众多财产权益之中,撤销权无疑是一种能够影响到法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的强大力量。
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合同,只要存在着撤销权,那么它无疑都是一种形成权的体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撤销权确属形成权之一种,但在可撤销合同这一特殊领域中,撤销权却又显现出与其他形成权相异的特性。
正因为形成权的绝对效力,它足以直接诱发相关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调整,因此难免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
然而,在涉及可撤销合同的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却又与通常的形成权有所区别。
根据法律法规,撤销权的实施往往需要诉诸法律程序,如诉讼或仲裁等途径才得以完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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