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之前,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两者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不撤销,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如果撤销了,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救济措施。
第三点,两者体现的原则也不同。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允许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其有效性。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机关是谁
合同的无效会引起很多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的无效是由法院来认定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的,那么仲裁机关可以认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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