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从事兼职活动的权利,并认为这并不违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兼职活动主要适用于那些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但是对于那些全日制模式下的员工而言,他们的兼职行为却受到严格的限定和管理。
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述,全日制员工若要从事兼职活动,务必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例如,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法》就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活动;
其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也不能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从事兼职活动;
再次,兼职行为不能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对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知晓员工从事兼职活动,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该行为,那么员工的兼职行为也是被允许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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