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部门归属问题至关重要,对其定位,实际上反映了一国对循环经济的本质、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认识程度,也反映了一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不同状况。围绕循环经济法的部门归属问题,学界形成了以下代表性观点。
(一)循环经济法
属于环境法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出现解决了环境法的终极难题。循环经济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其立法的目的、内容大多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及其管理有关,其所遵循的生态规律和3R原则主要是环境资源法的规律和原则。传统环境法只注重在环境问题的层面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问题,没有把视角放大到整个经济运行过程。循环经济理念的提出、循环经济法的出现正好填补了传统环境法的不足。循环经济法是环境法发展的必然,循环经济法应该归属于环境法。
(二)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
现在,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越来越多。其主要依据有四:一是从词语上来看,既是循环经济法,首先表明其属于经济法。循环经济最早是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出现的,循环经济法是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而提出的,它的重心在于经济法,循环只是它的目标理念;二是从立法成果来看,体现了循环经济法的经济法归属;三是理论研究支持循环经济归属于经济法;四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印证了循环经济法的经济法归属。总之,学者们认为,经济法从诞生之日起就为实现政府适度干预经济而努力,通过政府的调控促使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从而达到社会期望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循环经济立法当然归属经济法。
(三)循环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观点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出现源于环境法的发展,但它是环境法与经济法的交叉法,肩负环境法与经济法双重职能。它解决的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经济发展模式、资源利用模式和环境保护三方面产生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单纯的经济法、资源法或环境法都无法解决在三个部门综合基础上产生的这一问题,将循环经济法定位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四)循环经济法的法律部门归属不宜过早界定
这种观点认为,人为地将循环经济法归属于经济法或环境法都是不科学的。第一,这种分类方式与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相背离。用立法保障和推进循环经济是世界各国的利益所驱动的。各国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主要是为了改变现状,推动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至于循环经济法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并不是主要的讨论方向,也没有必要。第二,人为划分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性质将会导致法律系统性、有效性的缺失。英美法系在立法和法学理论研究上已逐渐脱离传统的划分方式,而是根据需要来制定法律。循环经济立法也是现实需要,部门法性质划分割裂了理论与现实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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