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驳回及受理裁定的送达
时间:2023-04-24 21:00:37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破产申请的驳回如下: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达的对象,在债务人申请或者清算责任人申请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和债务人。受理裁定的送达,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无论破产申请由谁提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都应当及时送达债务人,以便债务人能够就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做好相应的准备。而在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提供关于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财务会计和职工债权等与企业破产案件关系极为密切的情况,为了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审理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债务人负有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到达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的,依照破产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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