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应当从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生效。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等。
汤加丽诉摄影师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汤丽(又名汤加丽)诉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侵犯肖像权一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4年7月,汤丽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称:张旭龙曾为其拍摄过人体摄影图片。依法律规定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这些图片。但原告发现在张旭龙署名、吉林美术出版社发行的《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1)、看见记忆(2)》精装及简装图书中擅自使用了本人的肖像,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停止侵害;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1.774万元;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赔偿实际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旭龙辩称其是在取得了汤丽授权的前提下出版的该书,是合法的,并未侵权。吉林美术出版社辩称:出版社与张旭龙签订出版合同前已审查张旭龙与汤丽之间的肖像使用协议。经审理,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停止对《汤丽人体写真看见记忆》上、下两册精装本、《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1)、看见记忆(2)》简装本的销售。张旭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书面向汤丽赔礼道歉,具体致歉内容须经法院核准。张旭龙赔偿汤丽人民币30万元,吉林美术出版社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汤丽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旭龙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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