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岗位是否被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
时间:2023-07-03 20:25:32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兼职受到劳动法保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即兼职工作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口头协议,或签订劳动合同。兼职工作者每小时报酬的最低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对于兼职工作者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

大学生暑期兼职权益受损不属劳动法调整范畴

刘华是芜湖某高校大三的学生。今年暑期,他在名为中科慧学的教育机构兼职代课,结果因为工资问题与对方发生纠纷。据了解,这种大学生兼职发生的纠纷并不在劳动法调整范畴内。

大学生暑期兼职遭遇工资纠纷

在一家招聘网站上,刘华联系到一个自称是合工大研究生的人。他向刘华介绍说自己在做中介工作,可以介绍他去一家暑期兼职教学的机构,据说待遇还很不错。果然,中介把刘华带到了一家名为中科慧学的教育机构,并收取了60元的中介费。

在通过面试之后,7月17日起,刘华就开始上班了。跟我一起工作的有五六个大学生,基本都是合肥当地高校的学生。很快,他发现自己挺喜欢这里的工作的。我带的是小学作文,刘华笑着说,每天跟这群小朋友们在一起,会发现不少乐趣。他也提到,另外几个大学生也跟他一样,对这个工作挺满意的。

可很快,机警的刘华就发现一个疑问:上班第一天,他们承诺可以签订书面合同。当时说的是试用期一周,并说明报酬的计算标准:底薪、课时费、绩效工资、奖金和午餐补助。可是,十天过去了,这份合同却一直未签。刘华多次找到学校负责人,最后,对方答应由刘华自己写一份合同,然后他们来签。7月28日,刘华按照之前商定的内容拟好了一份合同。可此刻的负责人已远不如当初那么好讲话了,之前说好的课时费和绩效工资全都不作数了。刘华又要求细化奖金的评定方式,对方也没有同意。

第二天,刘华决定辞职不做了,就去找中科慧学的负责人要求清算这十一天的工钱。然而,计算工钱的时候又令他跌了眼镜:该机构负责人先表示,我只有底薪和午餐补助,并没有奖金、课时费和绩效工资,只有8月29日结算工资时才可以计算奖金。随后又表示,只有正规教师才能按照课时费领取报酬。最后,刘华拿到了他十一天的劳务费,共372元。

如果信任可以不签合同

8月2日,记者来到位于滨湖新区里的滨湖家园小区内的中科慧学教育机构。两套单元房连起来就是该机构的教室和办公场所。记者以大学生暑期打工应聘老师为由,与一位李姓代课老师攀谈。

李老师表示,他是中科大化学专业的研究生,因为平时空闲时间比较多,所以就来这里当了老师,已经做了一个多月了,工资2000元左右。当问到有没有签过用工合同时,小李说:信任的话也不用签合同。我们这个机构在合肥有六家,很正式很大的,不会骗你的。而提到了办学的执照和许可证时,小李却说老板说肯定有,不过我没见过,你要得找老板。

随后,记者来到了办公室,一位姓牛的老师介绍,该教育机构是由私人开办的,以小学、中学各科目辅导为主要业务。记者表示在网上并没有搜到中科慧学的相关信息,牛老师并不意外,但她仍然强调这个机构还是很大的,在合肥就有六家,滨湖区有两家,绿怡、锦绣、汇林那边都有。随后,牛老师介绍工资确实只有底薪,提成和补助,至于课时费要看具体带的课程。很多课程是没有课时费的。

然而,据刘华介绍,这个中科慧学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曾告诉他,该机构在锦绣小学对面有总部。但记者了解到,锦绣社区那边的教育机构叫慧学培训学校,而不是这个中科慧学。

劳动保障部门:大学生暑期打工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随后,记者来到了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在介绍完刘华的情况后,监察支队的一位领导介绍说,刘华还属于在校学生,并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同时,在校生也并没有签合同的资格;即便出现纠纷,劳动保障局也只能出面调解而非做出处理。

按这位领导的介绍,大学生本身不算是正常劳动者,其仍属于学校统一管理,不具有出卖人力资源换取报酬的资格。即便在空闲时间勤工俭学,所产生的临时的用工关系并不能算是严格的劳动关系,也不应签订合同。在这种前提下,一旦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只能用调解的方式处理。除非矛盾上升到一定高度,也可以走法律程序,但会繁琐的多。

对于大学生兼职,这位领导也提出了建议。首先一定要找到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正式的中介流程来找兼职单位;其次,要学会事先与用人单位确定工资计算细则,不要大而化之;再次,也要尽量保留相对正规的文字约定,以备不时之需。(记者:王少峰、实习生:石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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