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时,作为义务方有权依法提出其不再履行特定义务的抗辩,此种情况下,倘若债权人直至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才提出相应诉讼,则债务人得依诉讼时效抗辩之权益,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其义务。
然而,若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已然同意履行或是已自行积极履行对应责任义务,此时他们便不得援引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一事来进行抗辩,亦无法要求返还先前已履行的债务。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亦有相应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法定代理人等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应予中止。
待中止原因得以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方可届满。
而依照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特定情形发生时,诉讼时效期间应予以中断。
中断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需重新开始计算。
综合以上分析,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采取任何行动,例如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抑或未提出履行请求,那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债务人可依法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拒绝履行义务。
反之,若债权人在此期间内实施了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重新计算。
至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若债务人同意履行或已实际履行,他们便无法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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