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击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是知道事实的全部或部分的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是都有一个特点是具有不可替代性,既然具有不可替代性当然就不能申请回避。
2、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某种原因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回避指诉讼中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不得参加与处理该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律师补充: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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