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事件,公安机关信访制度适用回避的,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信访条例中上访人的权利有哪些
其一,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者了解权,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了解相关制度、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及要求提供相关咨询和答复的权利。
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
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为去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全文6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