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深入农村地区执行酒后驾车行为的搜捕行动,这一做法并不完全符合法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所谓“道路”主要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位于某个特定单位的管辖范围内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区域,这些区域还包括了诸如广场、公共停车场之类以供公众随意通行的公共场所。
而乡村地区的村级道路并不被官方认定为上述意义上的“道路”,因此同属交警部门管辖的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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