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房地产或者动产时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项规定。
房屋所有权也存在善意取得
房屋所有权也存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经登记。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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