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男性视角看生育权
时间:2023-08-18 11:11:10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否认男性生育权从立法背景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否认男子的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在现有的联合国文件和我国法律中只谈到妇女的生育权,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关。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由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无法弄清生育的生理机制,不懂避孕,常常是性生活的不可避免性导致生育的不可避免性,客观上使妇女成为生育工具。同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制度也将妇女当作多产人口的工具。旧社会的妇女在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统治下,社会地位很低,难以享受生育方面的自主权利。生育更多地被视为一种义务,一种传宗接代的义务。即使在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尽管宣扬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但在很长时间内妇女并未真正取得与男子一样的权利和社会地位,妇女的生育权在法律上也未得到确认。

此外,在生育的全过程中,妇女承担着特殊的职能,起着难以取代的作用。从卵子受精、十月怀胎到一朝分娩,女性不仅有一系列的生理变化,增加生理负担,而且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不仅如此,妇女的生育过程还直接影响着胎儿的健康发育与安全。因此,对妇女予以特殊保护,确认和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理所当然。

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先后经历了几千年,而社会主义制度才实行六十多年,对妇女权益包括生育权的重视与保护就具有更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由于历史的、社会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从立法背景分析可以看出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我国的法律才特别强调的生育权。可见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中国已签约)相一致的,故特别规定妇女享有该权利,使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在法律上与男性强势群体平等起来。

可见,无论是从立法背景还是立法目的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没有否认男性生育权。

在夫妻关系中男性的生育权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简单地说,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此,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基础。在当今的婚姻中,夫妻双方为是否生育子女而常有分歧。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在生育方面意见相左,不可调和。如果双方因此发生重大分歧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这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因此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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