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首创的农家书屋,将在全国遍地开花。据《甘肃日报》4月25日报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甘肃省开展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工作经验。
此前,据相关媒体报道,作为一项务实的惠民工程,农家书屋工程被列为国家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文化工程之一,广大农民亲切地称之为文化粮仓。然而,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农民的文化粮仓,更是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的一个绝好注脚。从权利视角来看,农家书屋主要有以下四点启示。
第一,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所以说是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在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之间,并不存在谁先谁后、谁最重要谁次之的问题,它们对于公民来说,同等重要。农家书屋首创于甘肃,这本身说明,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欠账可能越多,公民公共文化消费权的愿望越强烈。我们常说的富了口袋富脑袋,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并不是说只有富了口袋之后才想起富脑袋。恰恰相反,更多的时候,只有富了脑袋,才能富口袋。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对于农民的公共文化消费权,不能说起来重要,忙起来就丢,必须意识到,公共文化消费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有丝毫偏废。
第二,保障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是政府的责任。在2005年的一次调研中,甘肃省新闻出版局发现了农民公共文化消费上的缺失。需求催生产品,公共产品也是如此,身负文化职能的新闻出版部门,对农民的消费愿望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应当积极应对,切实履行自身公共服务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说,农家书屋体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一个服务型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合理配置公共文化资源,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
第三,法律是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最有力的保障。农家书屋从首创到全国推广,制度建设功不可没。无论是甘肃省编制的《甘肃省2008年农家书屋工程实施计划》、《农家书屋管理规定》,还是中央针对农家书屋制定的一系列文件,都是农家书屋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保障。2007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确定了农家书屋产权:农家书屋不管是政府提供的还是社会捐助的,都是无偿赠送给村民的,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捐赠单位和政府不占有这些资产。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农民公共文化消费权肯定会得到法律的最完备的呵护。
第四,平等是保障公共文化消费权的基本目标。公共文化建设贵在平等,在发展初期,可以因地制宜、有所差别。但是,从长远来看,必须切实改变城乡之间文化资源不平衡现象,逐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农家书屋的建设,可贵之处在于从一开始就追求平等。如每个农家书屋可供借阅的图书一般在1500册以上,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还比如,甘肃针对多民族特点,专门制定了藏族和回族地区出版物配置目录。类似这些数量和多样化的要求,都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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