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宣告程序
时间:2023-03-05 15:02:55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姻无效宣告程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现无效情形,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一、男女双方属于事实重婚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事实重婚的话人民法院会直接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解除无效婚姻的主体和方式如下:

(一)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二、对于彩礼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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