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浙江新昌检察院收到了新昌县法院作出的关于章丽诉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林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再审判决书。新昌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去年6月16日,章丽向新昌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她称,自己与前夫杨勇早在1996年就离婚,但在2008年10月,法院竟缺席判决她共同承担前夫杨勇在2002年时所欠的债务。
检察机关受理了这起申诉案件,并进行了调查。据了解,在2002年10月14日,杨勇向杭州市工商银行半山支行贷款49万元,由人保武林支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方式担保。在保证保险合同上,杨勇写上了前妻章丽的名字,将章丽作为共同保证人,后来杨勇去向不明,贷款到期不能偿还。于是,人保武林支公司在向杭州市工商银行半山支行赔付后受让得到了对杨勇的追偿权,并以杨、章二人作为被告向新昌县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人保武林支公司提供的地址为旧地址,章丽没有能够出庭应诉。2008年10月17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债务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缺席判决杨、章两人共同偿还对人保武林支公司的债务。检察官调查了解到,杨、章两人确已于1996年7月25日经新昌县法院调解离婚,并有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
鉴于以上事实,新昌县检察院及时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绍兴市中级法院受理抗诉后,发回新昌县法院予以再审。新昌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由杨勇承担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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