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规划公示以后会征地吗
实际上,公示过后仅存在客观可能面临拆迁,然而是否真正实施拆迁仍需考量具体情境;这是由于公示结束后,相关部门将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结果调整补偿方案,随后再次呈报审批,待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能最终加以落实。
以上序列系法律规定的必经流程,所涉具体时间则难以预知且无法立即落实,并非如公告所示公示完毕即意味着拆迁即将启动。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于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公告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征地拆迁是执法吗还是拆迁
由于广大民众对于土地征收(农民习惯称之为“卖地”)与城市房屋拆迁(又称为“动迁”)这两个概念长期以来存在模糊认识且常常被交叉使用,部分决策者甚至也会使用“征地拆迁工作”这样的表述。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并非同一法律范畴。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通过行使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将特定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同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有权利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等)进行补偿的一种行为。
而负责具体执行土地征收工作的机构则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明确指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及旧城区改造的目标,通过行使国家强制力,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向原房屋权利主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提供补偿、安置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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