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后要及时支付给劳动者
2009年3月至2012年7月,罗某某在重庆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某某煤业公司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10月24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罗某某为煤工尘肺壹期。2013年3月14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13年5月16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将罗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某某煤业公司,但某某煤业公司未向罗某某支付。罗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某某煤业公司予以返还。
法院审判:罗某某受伤系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某煤业公司依法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罗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某煤业公司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领取上述费用后应当向罗某某支付,但其未支付,现罗某某请求某某煤业公司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对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代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
二、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类型
从工伤保险各类待遇的构成和支付渠道上来看,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下类型:
1、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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