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购买房产出现延期交付现象,通常情况下不构成法律责任,但却构成了违约行为。针对此种情形,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那么购房者可依法向其提出赔偿逾期时间所产生的损失;反之,如果开发商在经过三个月合理期限的催告之后仍然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延迟原因的话,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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