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办理机关
哈尔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
(参考)每周三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1.离婚当事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管辖;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情形);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5.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所在地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所需材料
1.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内地居民需持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办理依据1.《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公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58号。
咨询电话
[离婚]
[离婚]
全文7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