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对象
1、苏州市户籍儿童,无论其住址是否为户籍所在地,按照上述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非苏州市户籍儿童,在苏州市境内暂住地居住或办理预防接种证满2个月的,自2008年5月1日起,达到上述免疫程序规定的各疫苗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为接种对象。
3、对于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新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的疫苗,已超过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不作为接种对象。
4、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相关实施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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