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获悉,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明确指出: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企业内部要设安监办
以前强调加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光靠政府干着急还不行,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必须先动起来。市政府安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决定》明确要求,企业不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比例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今后,凡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也要求配备专兼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生产管理员,可以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上岗之前必须先培训
《决定》还要求,企业每年年初要制订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个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个学时。如果是高危企业,初次培训不少于48个学时,再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
除此之外,企业新上岗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从业人员,以及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劳务派遣员工、农民工,上岗之前都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40个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个学时。
高危企业新上岗人员,必须强制进行安全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72个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
发包出租承担连带责任
《决定》规定,市内企业,不论内资外资企业,还是中央、本市企业,如果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出去,必须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出租单位须对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协议和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的,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包、出租单位要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
《决定》还要求,企业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迁建期间,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都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严肃追究责任,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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