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租房南京提取条件
时间:2023-05-31 09:55:42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央发表公告称,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从2016年11月1日起,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办理时间,由每年的11月份和12月份延长至每年11月份至12月份,提取次数也相应由每年两次调整为每年一次。

据了解,过去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在每年11月份和12月份集中办理。11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赁费用;12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赁费用。此次新规施行后,租房提取公积金时间上更为灵便。

详细规定为: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提取金额按每月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按每月不超过1800元计算。

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5、提供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真伪的复印件。

步骤/方法: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2.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完整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3.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与单位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分理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5.如经审核准予提取,那么职工就可以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了,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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