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内容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中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是什么
依照《刑法》规定,所谓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依照同条第2款,所谓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同上述犯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二后两者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任何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上述两罪。2、发生过程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即不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3、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行为如前所述;后两者的行为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由于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原则,对上述两种情形均应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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