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监狱积分减刑第一条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件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件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监狱犯人如何能减刑
监狱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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