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等基本身份信息;仓储物的品种、数量等信息;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的场所、期限和费用;以及保险的信息等内容。
一、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什么
仓储合同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二、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只要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下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合同。仓储合同成立同样需要符合这个条件。在订立仓储合同时,需要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址,仓储要求和标准,仓储时间,仓储费用,仓储保险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尽量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验收交付的货物,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如果在履行合同中产生货物损坏或数量质量不符的情况,这些记录都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三、仓储保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仓储保管人的责任: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3、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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