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依法参与行政诉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靠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各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确定、诉权行使、诉讼代理人等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一、原告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其权益受损;
(2)其权益损害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职权的直接作为或不作为,一般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非行使职权行为;
(3)对于其权益的损害,法院可以提供救济,即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资格可以发生转移,其条件为:(1)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2)诉权没有灭失,包括被告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未过等;(3)存在法定权利承受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或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以及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行政相对人控至法院,行使或委托他人行使行政权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使行政权力,包括依职权行使和被授权行使;(2)作出导致有关人权益受损的或具体行政行为;(3)诉讼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的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法申请或经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构成要件为:(1)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与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2)有必要,也可能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全文2.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