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尚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著作权民事纠纷已移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由于基层法院在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解释》还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确定一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如何处理他人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如果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侵权人应首先与自己协商。如果在行为发生后能够达成和解,则双方在实质和名誉上都不会受到损害。协商不成的,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拒绝执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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