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需要两个要件:一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二是享有较高的声誉。
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比较
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都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证明商标驰名所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是一致的,但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不同。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认定权由国家商标局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统一行使;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认定程序不同
行政认定中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当事人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法院审理相关的域名纠纷或者商标纠纷案件中提出,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
(三)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同。
仅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如果当事人对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做予以重新认定。
(四)认定效力不同。
针对同一个案,行政认定中商标局的确认是非终局性的,司法认定具有终局性,司法认定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的效力。
(五)适用范围不同。
我国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实行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
一是对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他人不仅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不能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他人也不能在不相同商品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对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商品类别保护,被告不仅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不提供跨类别保护,被告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认定中国家商标局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即可对被申请的注册商标也可对被申请的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司法认定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对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没有明文规定。
(六)期限不同
行政认定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时限。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