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廉租房的,会给予合理期限的搬迁期,在搬迁期限届满后,要搬出廉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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