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协议中未能明确标示出相关的债项负债,则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若是夫妻间的共通债务,即便在离婚协议书上并无明确规定,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起还款义务。
债权人有权向任一方索取所有债权,而承担债务的一方在清偿完毕之后,可以依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或者双方协商达成的比例,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要求。
然而,若债项负债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自承担。
然而,这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确实属于个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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