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4-19 10:00:35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们国家当今的现状应该就是高速发展,高速发展随之带来的就是应有的建设,我们国家为了建设完基础设施不得已征用土地。但是征用土地不是白征用,是有一定的补偿标准的。我们大家其实也非常关心这个问题,那么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征地政策征地流程征地补偿征收决定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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