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他必须记载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日后予以补齐,补足后即产生正常票据的效力,又称为空白授权票据。由于该种票据存在若干必要记载事项空缺,因而英美法上称此票据为未完成票据或不完整票据。德国票据法上称为空白票据,日本票据法上则称其为“白地手形”。
显而易见,空白票据与票据法严格形式主义的规定不相一致,与现行票据制度的要式性、设权性理论设计相冲突。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一方面在于明确持票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亦在明确债务人的义务。若票据上记载事项不完全,则双方权利义务均无法确定,票据关系也没有根据确立。各国票据法最初都拒绝承认空白票据。今天,法律之所以一定程度上认可空白票据,完全是由商业实践所促成的。在实践中,由于经济上的需要,出票人在出票时不能确定某项必要记载事项而又必须将票据交出,于是先行签发票据而将该不能确定的事项不记,留待持票人以后填补。例如,出票人甲向乙购货,因价款一时尚未确定,由于甲乙二人互相信任,甲仍先行签发汇票一张,将金额不填交给乙,以后乙于价款确定后自行填上金额,向付款人处请求付款(或承兑)。再或者甲乙一时难以确定提示付款日期,或为摆脱票据法对提示付款期限的限制,出票人会签发欠缺出票日的空白票据以阻止时效进行。空白票据的产生是建立在票据关系人之间高度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对他人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信任,空白票据出票人是不会毫无理性地预留空白而授权他人日后填补的。同时,空白票据作为商人们的发明,是为了实现交易的便捷、迅速和利益最大化。如果只有等确定了交易的一切内容或待双方满意的交易条件成熟时,方可签发票据的话,可能会因此失去许多交易机会或者使交易的成本增大,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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