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无疑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此,为了强化发起人的责任意识,预防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法》特别对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该条规定是对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原则上合同应为无效。因此,对于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前述规定与第三人订立股份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归于无效。
一、什么叫法人?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现有的法人股流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但是,关于法人股的转让,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
(4)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5)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6)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二、股份转让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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