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得为某种行为的情况下,为该种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据此,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就股权转让及代持事宜等达成协议,股权受让人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若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公司成立一年之内,即处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制转让期间,在该期限届满前,不产生股权转让交付的法律效力。
律师补充: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作为倡导者设立的,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一般也都由发起人确定。因此,在公司设立后的一定时间内,发起人应当作为股东留在公司,以保证公司稳定和运营的连续性。如果允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就进行股份转让,可能会出现发起人不适当地转移投资风险,甚至以设立公司的名义非法集资或者炒作股票营利的现象。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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