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区某机械加工企业员工李某递交了辞职书后,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期间受伤,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赔。11月17日,经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受伤的李某拿到了公司支付的7.5万元工伤待遇。
2010年5月,李某来到文登区某机械加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30日递交书面辞职书,继续工作满30天后,双方办理工作交接及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今年9月10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书,之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工作至第19天时,李某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挤伤并住院治疗,30天后伤愈出院。
李某出院后找到公司,要求申报工伤。此时,公司有关负责人称李某已递交辞职书,且已超过30天,故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递交了辞职书,但是仍继续在岗位上工作,并在继续工作期间受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李某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应由公司支付。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机械加工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7.5万元。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法同时规定,如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之后合同才能解除。换言之,法律赋予劳动者辞职权,劳动者需提前30日告知单位,继续工作30日后,双方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本事件中,李某辞职后仍提供劳动期间,其实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实质解除,故李某负伤时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李某因负伤住院超过30日,其劳动关系也不能被机械公司强行终止。李某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期被认定为60天,此时李某尚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只有停工留薪期满后,李某与机械加工公司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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