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6个月为自然日,属于排除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为避免法律关系长期不稳定,维护判决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方提起撤销诉讼作出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外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有效判决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排除期
目前,在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判决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制度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然而,在判决生效后和执行前,缺乏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此外,再审程序在我国启动非常困难,其合法性也备受争议。第三人通过再审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繁发生和现行制度救济的薄弱使得第三方撤销诉讼的设立不可避免
III.原告在第三方撤销诉讼中应满足的条件
合格原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
2。在撤销诉讼中享有诉讼利益,该诉讼利益来源于原判决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3。由于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无法通过程序得到保障
一些学者认为,“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缺失,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些学者认为:“第200条列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事实上,它不能适用于局外人。因此,撤销诉讼的主体还应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遗漏。“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将缺失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纳入第三方撤销诉讼的主体,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遏制恶意诉讼,并使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加一致。此外,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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