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异地经营备案要备案吗
公司异地经营需要在当地人社局备案。异地经营指企业注册经营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异地经营从工商和税务的角度上不利于监督管理,容易出现公司违法行为。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二、异地经营注册公司流程需要准备什么
1、准备分公司办公地址。此地址一定要是商业地址;
2、准备分公司经营范围: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由总公司进行决定和分配,因此注册分公司选择经营范围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只能少于或等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经营项目;
3、准备分公司名称:分公司只能叫某某分公司,分公司可以说是总公司的“附属”,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注册分公司不必单独拟定章程,也不必重新选择字号;
4、分公司税务核定:分公司虽然无独立法人资格,但允许独立核算财务,盈利后允许单独在分公司所在地报税,因此注册分公司后要注意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
5、分公司注册资本:分公司在经济上也没有独立性,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也不存在股权结构,因此注册分公司不必重新选择注册资本数额,也无需验资。
公司异地经营处罚有什么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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