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是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金钱补偿,也可以选择和金钱补偿同等价值的房屋来进行调换。但是拆迁房屋的评估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的来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件加上新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产四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的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价格补偿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或者是先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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