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例如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罚和认定应当根据实际的毁坏财产的情况来认定,一般还应当区分数额较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况,所涉及到的判罚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认定,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司法判决。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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