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放任其债权或者与其债权紧密相连的从权利被忽视,从而直接或间接损害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有效实现之时,债权人有权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请求以自身为代表,代替债务人行驶其针对第三者所拥有的相关权利。
也就是说,哪怕债务人并未完全履行其偿付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机会通过法律手段展开追索行动,并且可以借助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切实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加充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支持,债权人确确实实具备了追索尚未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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