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允许企业之间融资并非意味着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是禁止的。
一、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法定最高利率,超过即为高利贷,属于无效利率。旧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新规:将利率分为“两线三界”。
年利率36%以上视为无效,借入方即便已经支付,也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超过的部分。
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产生争议时,法院既不保护也不反对。24%以内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关键:未经法定程序及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
注意: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也视为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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