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处理补偿问题的法律制度——“赔偿救济”。
它的实施需满足如下的几个条件:
首先,对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财产,双方必须明确承诺过财产的归属性质,也就是明确实行了“分别财产制”。
如果这部分财产没有被详细划分或者虽然确认了归属,但是并非约定的各自所有的情况,那么并不适用于这个特殊的制度。
其次,要求得到赔偿的一方必须是在家庭劳务付出上占有更大比例的一方。
这个付出主要指在子女抚养、教育、照顾长辈等方面以及帮助配偶完成工作任务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投入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精力。
最后,这些对家庭尽职尽责的人应该享有提出补偿的权利,而具体的补偿金额则应该与其所付出的劳务价值相匹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民法典》正式生效并执行之后,离婚中的赔偿救济已经不再局限于“分别财产制”的环境之下。
换言之,只要夫妇双方实行的是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任一方都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来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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