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电子签名需要本人亲自签字,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子签名属于本人专有并由本人控制,对该电子签名有改动的会很容易被识别,但是当事人约定不需要本人亲自签名的,可以选择符合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因此存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需要亲自签名的例外情况。
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全文5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