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刑事审判终结的六种方式
时间:2024-04-25 15:00:05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废止,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以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可以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回申请;

2.根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废止;

3.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刑事执行结案方式

刑事执行结案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罪犯被判处刑罚后,如何实际执行刑罚的过程。结案方式包括释放、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驱逐出境等。

其中,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执行一定期限后,符合特定条件,被允许提前解除刑罚,并接受社区矫正。缓刑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符合特定条件,可以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五年以下,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驱逐出境是指被判处驱逐出境的罪犯,在执行驱逐出境刑罚期间,被驱逐出境国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国不再对被驱逐出境的罪犯进行审判和刑罚执行。

刑事执行结案方式是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罪犯实际执行刑罚的具体方式,对保证刑罚的执行和罪犯的改造具有重要作用。在选择执行方式时,应当根据罪犯的性质、刑罚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犯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刑罚的执行和社会的稳定。

刑事执行结案方式是保证刑罚实际执行的重要手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采取假释、缓刑、驱逐出境等方式提前解除刑罚,接受社区矫正或缓刑考验,或被驱逐出境。在选择执行方式时,需要确保刑罚的执行和社会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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