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有责任先行支付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因此,若允许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配合别人撰写借贷凭据,该行为便构成了对委托事务的实际操作过程,那么委托人有义务预先支付相应的费用。基于此,律师可以依托这一法律制度的支持,合理向委托人寻求书写借款合同之服务所产生的额外花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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