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出站后,49岁的男子朱某某想上车未果拦截该车,为此与车上一名报警的乘客互骂并互殴。朱某某最终将该乘客打死,案发后其赔偿了死者家属60万元。媒体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对朱某某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法院查明,2014年4月9日17时许,朱某某在丰台区南三环内环刘家窑桥西XX路公交车站,因拦截公交车与乘坐该车的49岁男子高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在车站附近互殴。其间,朱某某用拳头猛击高某头面部数下,致高某死亡。
据公交车司机段某称,当天他开XX路公交车到刘家窑桥东站,上完乘客开出20米左右,因堵车停在路中。这时,朱某某过去要求上车,他没开门,朱某某就站在车前不让走,还骂人。车上乘客高某用手机报警。
僵持约10分钟,后面来了一辆XX路车,朱某某上了那辆车。段某开车往前开到刘家窑桥西站时,高某在车上接到警察电话,警察让朱某某乘坐的那辆车等着。段某说,朱某某和高某下车后骂了起来,互相用拳头打,直到高某倒地满嘴是血。段某打了120110。急救医生赶到时发现高某已经死亡。
朱某某供述,当日他下班等XX路车,他面前一辆公交车出站后,发现XX路车在后面,他追了两步,但XX路车走了,开出20米远后停下。他让司机开门,司机说不行。他站在车前打电话投诉该车。后来因高某一直骂他,先动手打他,他被打急了,就双手握拳打在对方上半身、头面部,约5分钟后高某倒下。他的右手因为打高某而骨折。案件审理期间,朱某某一次性赔偿高某近亲属6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他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
全文6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