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中引进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免受严重损害。在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是不得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因为交通事故案件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会出现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出现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受损的情形。而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下,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运用先予执行。法院对追索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交通事故诉讼中先予执行步骤方法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3.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4.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具备履行能力。
交通事故先予执行什么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其治疗虽未终结,但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和今后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力支付,相关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经交警部门通知后又未先行支付的,一方当事人凭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医疗单位治疗的有关票据或病情证明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已发生或医疗机构证明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依法先予执行。如机动车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可在其应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依法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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