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调整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3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经省政府批准,对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如下: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不再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74号)第四条第一款对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出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税收政策,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执行。这个文件对省级的龙头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请问龙头企业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否也执行税收优惠?
答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74号)第四条规定的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纳税确有困难和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按程序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给予适当减免。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困难减免,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的照顾的政策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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