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时间:2023-03-08 20:52:24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一、工程结算是什么意思

工程结算的意思:在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应付的工程的预付款、工程的进度款以及工程的竣工结算款的关于经济方面的支付结算,是根据双方的实际的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施工单位实际的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以达到建设单位之前的要求的工程量,来进行该部分工程量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欠款能要回来吗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凭借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欠款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我国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三、垫资工程可以如何计算利息

如果建设单位要求垫资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为了占据竞争力,将承诺垫资施工作为业务承揽手段,建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载明垫资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并约定是全额垫资还是部分垫资以及垫资款支付时间,更为重要的是垫资款的利息约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不得就垫资款项请求支付利息。所以,垫资工程可以收取利息,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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